2005年,我们小区的开发商和通信运营商签了一个《驻地网建设协议》,双方约定由通信运营商出资建设小区内的通信线路,产权归通信运营商所有。
现在我们想引进另一家通信运营商进小区,但前一家说后一家不能使用他们出资建设的线路,我们拿物权法出来理论,但对方提出物权法只对立法之后的情况有约束,不能适用于现法出台前的约定。
请问这种说法正确么?这种情况我们又该咋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