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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职工非因工(因病)死亡补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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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61271什么是编号?

邮政企业职工非因工(因病)死亡补助情况

我家亲属在邮政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死亡,想知道关于丧葬费、抚恤金等方面的补贴标准,我们属于江西省县级邮政。

咨询者:fa411574江西
[咨询时间:2012-11-19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成则英律师
[地区:湖南-长沙市
手机:13677362233
积分:2715
]
回答时间:2012-11-19 10:25
成则英
参考当地劳动部门的意见。
邓赞林律师
[地区:湖南-娄底市
手机:15073829368
积分:5284
]
回答时间:2012-11-19 10:34
邓赞林
自2012年1月1日起,江西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以及因病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丧葬费为5000元, 丧葬费所需资金,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退休(含退职)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以及因病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20元。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老人或孤儿的,在此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
周辉律师
[地区:江西-抚州市
手机:18970400636
积分:1528
]
回答时间:2012-11-21 16:18
周辉
从今年起,江西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以及因病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丧葬费由3200元调整为5000元,同时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以及因病死亡后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自2012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非因工死亡,以及因病死亡后,其丧葬费由3200元调整为5000元。丧葬费所需资金,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退休(含退职)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同时,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以及因病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320元。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在此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和时间执行,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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