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如你认为属医疗事故,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与医院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诉讼,申请法院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如认为医院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诉讼侵权赔偿。
如你认为属医疗事故,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与医院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诉讼,申请法院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如认为医院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诉讼侵权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