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90条仅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劳动者因“失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原则上,用人单位理应有权索赔,但是,最好在规章制度中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在劳动合同中作出具体约定,并保存相关证据。另外,即便可以向劳动者追偿,比例该如何承担?我觉得需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职工的过错的大小,二是公司是否也有过错。所以,即便是劳动者需要赔偿,比例则是不确定的,需要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形、不同证据进行个别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