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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消费了采购过程中得得返券,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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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59847什么是编号?

自己消费了采购过程中得得返券,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下在给公司采购的时候,商家正好有活动,然后得了返券,自己把这个返券用了。

公司就以这个名义说我违反规定,解除了劳动合同。

请问这种情况会解除劳动合同么?我能不能找公司要补偿。

咨询者:fa408850上海
[咨询时间:201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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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3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2-11-09 15:00
魏国鹏
这个属于违规行为,不足以解除合同,你可以获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按照你工作的时间,工作每满一年赔偿你2个月的工资。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刘泽政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5810749896
积分:1680
]
回答时间:2012-11-09 16:35
刘泽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鉴于上述法律规定你不符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用工单位应当根据的你的工作年限对你进行赔偿。
刘泽政律师于 2012-11-09 16:43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薛为华律师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手机: 400-817-8888
积分: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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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2-11-14 22:42
薛为华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其中可能与您的行为有关的是第2款和第3款行为:(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也就是您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或者是否属于一种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同时给单位造成重大的损害。如果是第2款,必须公司规章制度中有明确或类似的规定,所以,建议您问问公司您这行为到底违反了什么规定的哪个条款?如果是第3款,公司必须证明给其造成重大损失,显然,您的行为只是占了个小便宜而已,也就是虽有过错但不尚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因此,个人认为公司有些过往矫正了,建议首先与公司据理力争,争取得到经济补偿;否则,建议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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