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你好,你无权向债务人的大姐行使追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刘泽政律师于 2012-11-06 13:45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事情是这样,原先跟我借款的人是用林权证和森林资源调查报告,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做抵押。
后因他有林木采伐指标需借出林权证办理相关手续,后用他妻子大姐的房产做为抵押(房产证土地证齐全)。
但并未签字,只有他写了一张愿用以上房产作为抵押并附有一张他妻子大姐的身份证复印件并签有名字。
请问我是否有向他妻子的大姐的追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