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为筹集修路款向教育局取得拨款3.5万,其中1.5万用于学校建设,2万元本来是要用于修路工程的,但是当地村民不允许破坏稻田,导致公路没有修成,后来其他投资者去修了那条公路,而这2万元没有退还给教育局,这样够成合同咋骗罪吗?如果到法院审判会怎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