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好,我和妹妹于1998年在宝轮镇上合伙修了一栋房子,三楼一底,楼上中间为楼梯,二三层各有二套房子,四楼前边有一套房子,楼梯北面是一个53平米的平台,但由于当时分房没有约定好平台归谁所有地,修好后他便将四楼房子卖了,现在想补充个协议,请问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