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我司一业务主管9月离职,现知他在我司竞争对手的企业工作同样担任相同工作,我司与其签有集体保密协议及其合同中有此款(1,由于乙方升任本司物料主管职位起,已涉及公司机密,乙方有义务保守本司秘密,2.其离职后24个月内不得在上海市从事同类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和业务的义务。
3.工资中考核奖五百元为竞业补偿金,离职后再给予贰仟元补偿金,并今后不在给予任何补偿。
4.如违反此条须赔偿甲方违约金捌万元整。4.如违反此条须赔偿甲方违约金捌万元整)
请问这样的条款是否可行,我司是否可以得到赔偿,我司现需准备何起诉材料及证据。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