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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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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57415什么是编号?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受害人家属不知道是谁撞死的,而且交警还把肇事人放走了,说去筹钱,请问这事交警做的对不/。

咨询者:fa404210河北
[咨询时间:201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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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4
潘盼盼律师
[地区:湖北-咸宁市
手机:13707243219
积分:638
]
回答时间:2012-10-24 19:18
潘盼盼
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2)重伤四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3)死亡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各地区可以在30万元至60万元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标准),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增加的,可适量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5)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种《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可增加三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陈国兵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市
手机:13530909139
积分:151
]
回答时间:2012-10-24 19:58
陈国兵
做法不合理
闫建秋律师
[地区:河北-石家庄市
手机:18932918019
积分:84478
]
回答时间:2012-10-24 21:33
闫建秋
委托律师介入,依法提供法律帮助。
邹伙发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5911082185
积分:4505
]
回答时间:2012-10-25 16:48
邹伙发
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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