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拒绝调动,
补偿金的计算应该以8.5年计算
可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补偿金的计算应该以8.5年计算
可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我2005年至2010年5月在原宁夏西部聚氯乙烯有限公司上班,后在自愿情况下(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被调往120公里外的上级母公司——国电英力特集团下的一个子公司(公用工程公司)工作(2010年5月重新签订了五年劳动合同),现在公司无故(确实是无故,工作完全胜任,多次获“先进工作者”奖)要将我从公用工程公司调往原西部聚氯乙烯有限公司工作,我坚决不同意!但国电英力特集团给我下了一个调令(要将我调到原西部聚氯乙烯有限公司)。注:我所在的这两个公司都属于国电英力特集团,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且我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只能在公用工程公司内部变动岗位。因此,我有几个问题:
1、此“调令”(调往下级子公司)是否等同于单方面“解雇”或“解除劳动合同”?该不该继续考勤上班(已没岗位)?
2、以前我在西部聚氯乙烯有限公司工作了六年,如果此“调令”等同于单方面“解雇”或“解除劳动合同”,若公司进行经济赔偿,是否要按6年(在西部聚氯乙烯有限公司工作时间)+2年半(在国电英力特集团公用工程公司工作时间)=8.5年为计算基数进行经济赔偿。
3、我该怎么办?如何维护我的权利?找哪一级主管部门或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