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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适用于婚姻法四法解释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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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57255什么是编号?

此案适用于婚姻法四法解释三吗?

07年父母出资为儿子买的房子,当时儿子已结婚,产权登记在父母及其儿子名下,儿子占98%,现在儿子离婚,请问此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此案件适用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吗?

咨询者:fa403883江苏
[咨询时间:2012-10-23
悬赏分:
解答数:4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4
路焜律师
[地区:北京-东城区
手机:13811664295
积分:6316
]
回答时间:2012-10-23 18:53
路焜
如果当时明确是赠与儿子的,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刘建平律师
[地区:江苏-苏州市
手机:
积分:110196
]
回答时间:2012-10-23 20:59
刘建平
儿子的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路光亮律师
[地区:江苏-盐城市
手机:13851063183
积分:9072
]
回答时间:2012-10-24 13:22
路光亮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梁斌律师
[地区:江苏-常州市
手机:13815066585
积分:9310
]
回答时间:2012-10-26 13:52
梁斌
应当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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