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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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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56409什么是编号?

房产纠纷

事情是这样的:媳妇的爷爷奶奶在城中心有点房子,有三个儿子两个女儿,全部都结婚了以后,爷爷奶奶写过一个分单,说一楼给大儿子,二楼给二儿子,后面的地基给三儿子(我岳父),要大儿子和二儿子每人给我岳父50元(因为我岳父分的是地基)!爷爷奶奶和我岳父过,大儿子和二儿子每人每月给爷爷奶奶10元钱生活费。

大儿子当时给了一个月,第二个月就只给了5元,第三个月就和爷爷奶奶说钱他不给了,从此以后断绝父子关系!二儿子直接一个月都没给,要求给我岳父的50元也都没给!爷爷奶奶就这样一直由岳父家抚养,后来爷爷病了去通知他们来看看大儿子二儿子直到去世都没来看过一眼。

过了三年奶奶也病了,住了三个多月院大儿子和二儿子也没来,后来奶奶快不行了我岳父和他大姐去叫大儿子来看看,他说上的班,没时间。

奶奶就说什么都不给大儿子和二儿子全部都给我岳父,一直到去世也还是没来看最后一眼!奶奶在去世以前录过个录音遗嘱,证人现在也都还在,只是录音带弄丢了!

现在老房子那里政府修路要拆迁,大儿子和二儿子来我岳父家吵架说是要按分单上的给他们。

现在我们该怎么办呀?

补充说明:
请问这种算不算遗弃老人呀?
咨询者:wjy9527云南
[咨询时间:2012-10-17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0524458
积分:347612
]
回答时间:2012-10-17 21:30
刘子若
收集证据,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向法院起诉。
邹伙发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5911082185
积分:4505
]
回答时间:2012-10-18 15:01
邹伙发
搜集证据去法院起诉
杨荣艳律师
[地区:河北-沧州市
手机:15227531551
积分:500
]
回答时间:2012-11-13 10:58
杨荣艳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为无利害关系人。有数份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以说口头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应注意是在危急情况下所立。他们的行为属于未尽赡养义务。
另外,分单可以视为附有义务的遗嘱,继承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向法院请求取消他们接受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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