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租赁房屋给乙方,在合同期内,甲认为乙违约,正在上诉,未结案。
在上诉期内,又到了合同约定的乙交租金的时间,乙不交租金达到合同解除的逾期期限。
请问:在上诉期内,乙能否以案子正处上诉期为由不执行合同约定?若在上诉期内,乙违反合同条款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甲是否可以以此为理由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