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系国有独资企业,b为国家事业单位是a公司的唯一股东,由于某原因我c公司对a公司的债务被判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a公司无可以执行的财产,我公司承担了赔偿。
现发现,a公司成立与1994年,2000年a公司将某座大厦交与b单位。
请问,我公司现在可否追求b单位的连带责任?有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