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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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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53389什么是编号?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我们是村组代表,2010年我村219省道旁加油站扩建多占我们组非可耕地1亩左右,我们代表要求他们偿还土地,协商1年多未果,我们代表把加油站前面围堵,一边给他留3米左右的路,(围堵时卸的土是在我们组的地)围堵时间有50天左右,其中围堵时是经过当地国土局测量多余部分。

其中加油站以前也承认多占土地,围堵时当地政府部门也协调过,未协调成功。

在这期间我们其中一个代表和朋友喝酒发生口角,把他那个朋友打个轻伤。

当地派出所介入把那个代表拘留。当地派出所介入把那个代表拘留经过协调那个朋友谅解,撤诉。

可派出所有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把他拘留。可派出所有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把他拘留我们几个代表有以妨碍社会经营罪在网上协查,有拘留证。

但没有拘留我们。但没有拘留我们请问律师我们是不是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咨询者:fa396030河南
[咨询时间:201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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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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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思语律师
[地区:陕西-西安市
手机:13991168852
积分:7893
]
回答时间:2012-09-23 00:03
解思语
你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本罪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限
  两者在表现形式上可能是相同的,都是扰乱了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情节是否严重,是否使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如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由于领导上的官僚主义,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处理不当或者工作上的缺点失误,以致引起群众闹事、闹学潮或罢工等,要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加以区别,对于借学潮、罢工之机,故意歪曲党的方针政策,煽动群众,提出无理要求,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符合本条规定的,则构成本罪。
  (二)本罪同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1)前者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后者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2)前者是聚众进行;后者可以是单个人进行。
  (3)前者不限于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后者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出故意构成。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制造事端,给机关、单位与团体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由于本罪是聚众性犯罪,因而进行扰乱活动必须基于众多行为人的共同故意。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并非一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即在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丁光华律师
[地区:河南-濮阳市
手机:13137357799
积分:3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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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2-09-23 06:55
丁光华
你好,有可能不属于的,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张煜律师
[地区:河南-郑州市
手机:15537132712
积分:8420
]
回答时间:2012-09-23 13:00
张煜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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