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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放在仓库超过合同期了,一直不来拿,也联系不上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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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52715什么是编号?

东西放在仓库超过合同期了,一直不来拿,也联系不上客户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司是冷库出租企业,客户把需要冷藏或冷冻的货放在我司,我司收取仓储费。

有个客户的食品(红枣))放在我司已经一年半了,一直没来拿,我联系不上他,因为联系电话都已失效(不在服务中)。

当时合同签的是半年,合同中也写了“超过合同期要把货拿走,客户经联系不上或下落不明的,我司有权处理,优先充抵仓储费。

”现在这样的情况我怎么办?因为食品都有保质期,再放下去就都坏了。

我是否需要在登报公告,登在哪个版面(中缝行吗,因为那便宜)

昨天有律师说办公证提存,但我咨询了公证处,说食品没办法提存,那怎么办呢? 麻烦大家帮我解答一下啊,谢谢。

补充说明:
行使留置权是一定要找拍卖公司拍卖吗,,因为红枣是2010年2月的,保持期18个月,全部已经过期了,还能拍卖吗,直接扔了行不行?
咨询者:fa394680浙江
[咨询时间:2012-09-18
悬赏分:
解答数:5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5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2-09-18 10:31
魏国鹏
东西放在仓库超过合同期了,一直不来拿,也联系不上,对方的行为属于违约,你有权行使留置权,对该货物进行拍卖,拍卖的货款你在扣除应该支付你的保管费后,其货款的余额交给公证处提存,货款属于现金,公证处会办理提存的,提存费用由对方承担。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0524458
积分:347612
]
回答时间:2012-09-18 10:35
刘子若
按合同法393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洪丹霞律师
[地区:浙江-杭州市
手机:18969139852
积分:58
]
回答时间:2012-09-18 10:40
洪丹霞
可以行使留置权
吴健弘律师
[地区:浙江-杭州市
手机:13588839313
积分:36569
]
回答时间:2012-09-19 06:38
吴健弘
你可以提存该货物。
熊云霞律师
[地区:浙江-宁波市
手机:13486653008
积分:207
]
回答时间:2012-09-20 16:14
熊云霞
您好,这种情况下如果可以拍卖赶紧拍卖,如果拍卖不了了要扔也最好找公证部门公证一下整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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