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和第三百九十三条“储存期间届满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所以,当前唯一的正确做法就是提成货物,至于提成后货物的风险由货主承担。
所以,当前唯一的正确做法就是提成货物,至于提成后货物的风险由货主承担。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司是冷库出租企业,客户把需要冷藏或冷冻的货放在我司,我司收取仓储费。
有个客户东西放在我司已经一年半了,一直没来拿,我联系不上他,因为联系电话都已失效(不在服务中)。
当时合同签的是半年,合同中也写了“超过合同期要把货拿走,客户经联系不上或下落不明的,我司有权处理,优先充抵仓储费。
”现在这样的情况我怎么办?因为食品都有保质期,再放下去就都坏了。
我是否需要在登报公告,登在哪个版面(中缝行吗,因为那便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