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吉林法律咨询 > 罪与非罪 > 

使用刀具 伤害他人身体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252530什么是编号?

使用刀具 伤害他人身体

我在家附近出个小馄饨摊位 因为其强站座位 我方权其离开后 对方不同意 发生口角 对先翻了桌子 又用脚踹翻了锅 使自己他烫伤 后拿出刀具 对我太阳穴处挥刀 使我右太阳穴轻伤 后来对方逃跑时把刀具不知道丢在哪了 但我可以找到多个人证 证实对方持刀行凶 本来经公安调教 我伤的也不重 但现在对方反悔 请问现在该怎么办。

咨询者:fa394294吉林
[咨询时间:2012-09-16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解思语律师
[地区:陕西-西安市
手机:13991168852
积分:7893
]
回答时间:2012-09-16 14:21
解思语
你好!根据公安了解的情况,你可以请求公安立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谢谢!
赵井燕律师
[地区:辽宁-沈阳市
手机:13019349228
积分:231869
]
回答时间:2012-09-16 15:03
赵井燕
反悔没有效力。
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0524458
积分:347612
]
回答时间:2012-09-16 15:56
刘子若
到司法鉴定部门进行伤情和伤残鉴定,如果构成轻伤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对方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轻微伤的,可以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法律规定的主要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护理人员的误工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