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有2个产权人,一位是购买的(未婚),另外一位婚姻状态是离婚(这位是赠予继承)房子是未离婚前转到她名下,这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又因为此物业在离婚协议书上没提过,那么现在想进行买卖是需要通过前配偶同意才可以将这房子出售吗?我也到过房管局咨询过。
私人房屋是不需要前配偶签名的,买方是用组合贷款,现在因住房公积那边因产权不清晰不肯批贷款,那其实这部分是否都跟那位前配偶有一定的关联?可以通过什么方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