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好,各位朋友好,请教大家一个问题,我在青海省西宁市租了一个门面房经营,到2012.11月就租满3年了,从我租用此房开始,每年冬天都因为暖气原因与物业闹的不愉快,此房内是地暖,三十五个平方,供暖效果非常差,达不到供热标准,但也不是一点都没有,手放在地板砖上还是稍微有一点点温度的,具体的我也没测量过是多少度,从第一年开始就找物业维修,连物业维修人员都确定是管路问题造成的供热不好,(原因是地暖的分水处,上水管没有温度,凉凉的,回水管有温度,这就说明我这个房子里地板砖上的那一点点温度是从别人散热后转回到我房子里来的,而且还没循环,供热能好吗?),维修后也没有起到效果,结果第一年物业说是什么管路损耗费收取了我全年取暖费的百分之五十,说是什么国家规定的,必须交百分之五十,我一想也不是一点温度都没有,也就认了,关键是不想和物业闹僵,第二年到了供热期,继续找物业维修,和第一年一样,还是个修不好,可是问题出现了,说让我改交全年供热费的百分之七十,原因是国家出台了什么政策。
要不就选择把暖气管路拆了,然后我再交全年供热费的百分之五十,把我这个郁闷啊,咱也不知道是国家出台了什么政策。
这转眼就第三年供暖期了,我请教各位,我应该怎么处理这件事情呢,我个人认为太不合理了,物业供热不好,不是我的原因,我与物业说过,我希望修好我交全额取暖费,西宁这边冷,冻坏了身子还不是自己的?医药费物业可不管啊,但是物业怎么修也修不好,现在告诉我:“要不就这么用着,我自己写申请就说供热不好,收取我全年供热费用的百分之七十,要不就把总管堵死,(上水、回水总管),我给物业交全年供热费的百分之五十“,这也太不合理了,我感觉这是霸王条款吗,屋子里冷我就要用暖风机,那是商业用电啊,不便宜啊,求求大家,给我出个主意,谢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