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种情况时效期应该从你办理续接时发现养老保险未缴纳时算起。
本人2011年八月到哈飞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9月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合同规定公司为我缴纳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五项保险,并且每月从我当月工资中扣除了个人缴费部分,本人于2012年6月30正式辞职,当我到社保中心办理养老保险续接时得知公司从2011年9月为我建立养老账户时起一直未缴纳养老保险,我多次找到公司协商公司领导以公司没钱为理由拒绝为我缴纳养老保险,不得已我于2012年9月申请劳动仲裁,在区仲裁院得到的解释是根据《劳动仲裁法》第三章 第二节 第二十七条规定,认为我应该在2011年9月签订合同后就应该知道公司未给我缴纳养老保险,认为我要求原公司缴纳2011年9月-2012年6月的养老保险的要求超出时效。
我现在很困惑我是在辞职后办理接续时才得知养老保险欠费的。
我想问下律师,像我这种情况时效期是不是应该从我办理续接时发现养老保险未缴纳时算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