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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网站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发表了关于当事人的私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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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51810什么是编号?

新闻网站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发表了关于当事人的私人事件

新闻网及报纸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发表了关于当事人的私人事件,这种情况属于侵权么,有没有权利要求这家新闻企业公开道歉。

咨询者:fa392807山东
[咨询时间:2012-09-09
悬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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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2-09-09 15:36
魏国鹏
新闻网及报纸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发表了关于当事人的私人事件,这行为属于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可以要求这家新闻企业公开道歉、停止侵权、赔偿精神损失,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杨国营律师
[地区:山东-济南市
手机:13791108207
积分:8626
]
回答时间:2012-09-09 20:19
杨国营
新闻网及报纸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发表了关于当事人的私人事件,这行为属于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可以要求这家新闻企业公开道歉、停止侵权、赔偿精神损失
李山律师
[地区:山东-青岛市
手机:15966802419
积分:343
]
回答时间:2012-09-10 13:51
李山
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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