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八十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因此,你朋友不服判决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10日内提出上诉,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书面上诉状。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因此,你朋友不服判决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10日内提出上诉,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书面上诉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