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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51316什么是编号?

请教各位律师。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某单位女生宿舍内有两名女孩休息,凌晨四点钟一男子通过窗户打开门锁进入该宿舍,并且用手接触其中一女生的膝盖上部,被该女生发觉,随即大声喊叫,该男子惊慌而逃,同楼男生听到声音后随即追赶,将该男子抓住,后报警110,经查该男子为1996年11月生人,现在是2012年9月份,也就是说该男子未满16周岁,嫌疑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该宿舍楼女生丢失内衣裤也与该男子有关,但公安机关记完材料后说由于该男生未满16周岁,按照猥亵的有关法规不予以行政拘留,在与当事人协调未果的情况下,派出所要放人,当事人肯定不同意,但公安机关给予答复是已经尽到了责任,要求去法院诉讼,请问该案例中,派出所有什么不对的吗?像该男子按照法律应给与何种处罚?要求赔偿的话,应该在多少范围之内?

咨询者:love4011...山东
[咨询时间:2012-09-05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杨国营律师
[地区:山东-济南市
手机:13791108207
积分:8626
]
回答时间:2012-09-05 19:41
杨国营
情况复杂,建议电话咨询律师。
姜昱律师
[地区:陕西-西安市
手机:18092207177
积分:13798
]
回答时间:2012-09-05 22:18
姜昱
您好,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除上述八种罪行外,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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