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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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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50645什么是编号?

人身伤害

本人开了一个小商品店,昨晚来了2 个年轻人来买东西,看见东西就说贵,最后买了3.5元的一个东西,给我一个一百元,我找给他以后,他们说钱太小了,我和他们就发生了争吵,我过去推他出去,他俩就动手打我,我妈见状就出来拉架,其中一个把我柜台玻璃打碎了,碎玻璃还把我妈的右手中指手筋给割断了(后来到医院才知道的),我报了警,到了派出所以后,派出所说我先动的手,说对方没有一点责任,我想咨询下,派出所说的对吗,我能否要求他们赔偿,我该怎么做,谢谢,请尽快回复。

补充说明:
张争吵的过程中,我是掐着对方的脖子把对方往外面推的,现在派出所一直说是我先动的手。这一点能说明是我的主要责任吗,谢谢
咨询者:fa390431河南
[咨询时间:2012-08-31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2-08-31 17:03
魏国鹏
对方的挑衅行为在先,你的行为属于正当的,没有超过法律的范围,对方实施的行为导致你妈妈右手中指手筋给割断了,你妈妈的伤情属于轻伤,你有权到上级公安机关要求追究对方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你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赔偿。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赵亮律师
[地区:北京-丰台区
手机:13910222059
积分:3679
]
回答时间:2012-08-31 17:06
赵亮
派出所说的不对,无论是谁先动的手只要是对方致你方的伤害都应当承担责任。而且还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对你母亲的伤做法医鉴定,如果构成轻伤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派出所不管可以到刑警队进行报案,要求处理。民事赔偿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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