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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有权阻止村里把做马路剩下的田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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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50172什么是编号?

我是否有权阻止村里把做马路剩下的田卖掉

您好,请问一下,因2008年村里因浇水泥路,把原来老马路改成直线,所认把我家稻田分成两块,原来有一亩田,现在有半亩田种水稻,还有小角落没有种东西,今年八月村干部把它和原来老马路卖掉,做房地基,当时补偿一千多二,现在卖8千,我是否有权阻止他们卖掉,谢谢!

咨询者:fa389410江西
[咨询时间:201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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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5
陈雷律师
[地区:北京-东城区
手机:13718878740
积分:116
]
回答时间:2018-06-29 17:15
陈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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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周辉律师
[地区:江西-抚州市
手机:18970400636
积分:1528
]
回答时间:2012-08-27 21:23
周辉
你好,可以的,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2-08-27 21:29
魏国鹏
村里修路占用你家的稻田,做房基地使用,属于违法行为,你有权要求村里按照征地的标准赔偿你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单薇律师
[地区:天津-和平区
手机:15002265971
积分:16718
]
回答时间:2012-08-27 22:25
单薇
需要结合你的土地承包合同来定。
解思语律师
[地区:陕西-西安市
手机:13991168852
积分:7893
]
回答时间:2012-08-27 22:55
解思语
你好!你有权阻止,因为地是你的,村干部无权处理你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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