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合同第10条关于这1900元的支付时间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应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完毕”。 2009年6月份结束所有交易流程,取得房屋产权。这就可以证明你已经支付了1900元。你没有保管好收据不是你的错。因为你们之间的中介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本案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
本案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
事由:
1),2009年5月17日,我委托中国大陆重庆市中原地产中介鲁能星城分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鲁能星城二街区22-2-1号门面,于重庆市江北区购买了一套二手房;
2),2009年6月份结束所有交易流程,取得房屋产权;
3),事隔半年之后大概2009年12月份,中介经纪人打来电话,说他们财务有一笔中介费对不了账,请我提供收据,我当时还在外地(四川省),答复其说等过年回家后找找看(当时所有资料已全部带回老家江苏);
4),2010年6月13日(起诉日6月12日),接到重庆市江北区法院电话,说中原地产起诉我,未支付他们佣金1900元。
疑问:
1),合同上第10条关于这1900元的支付时间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应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完毕”。
2),如果我没有支付中介钱,在双方互不相识而我又没打欠条的前提下他们可能为我免费服务吗?我不给他们钱,他们可能交给我过户时的发票单据、产权复印件吗?即不符合交易惯例,亦不符合交易习惯。
3),他们财务为何半年之后才向我提出未支付佣金费?违反常理。为什么不干脆在明年的5月16日再起诉我(普通诉讼时效2年);他们公司财务是半年才结一次账??
4),普通诉讼时效是两年,本案是否适用特例--一年?
期待法律人士提供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