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村农村征地拆迁民宅,我和政府已经在拆迁协议上签过字了,乡政府把赔偿金以支票的形式开出,但未交到我手中,现在政府单方面的把支票作废。
现在我咨询的是:现在支票被单方作废了,我与政府签的协议是否有效。
协议已经签订一年零三个月了,政府的赔偿金作废了的话,我也同意赔偿金作废,那我和政府签订的协议可不可以也作废。我可不可以在法律上不承认那个协议。
在政府赔偿没到位的情况下,政府有没有权利拆我的房子??
请专家给予帮助。请专家给予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