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和妻子离婚,最初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年分4次给孩子抚养费,但是都是通过孩子自己带回去,没有收据。
后来孩子变更为男方抚养,女方从变更之日起没给过抚养费。孩子还不满18岁。
我的问题是:如果现在男方想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女方如果说以前男方也没给抚养费,这种说法法律能够认可吗?讨要抚养费有时限性吗?
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