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月2月,我开车去办事,途中,车左前部撞上车行方向由右至左过公路的行人骑行或推行的电动车,致电动车主受伤后抢救无效于3月死亡。
我想请问下,对于这起意外交通事故的责任会如何划分?我会承担几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