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6年元月进公司,没有签订合同,在2009年7年迫于劳动局监督,签订了劳务合同,期限三年,2010年12月份公司称我的工作不属于劳务派遣,终止了合同。
2011年元月起并没有离司,还是按原待遇。2011年元月起并没有离司,还是按原待遇2012年5月,总公司再一次清查,我属于用工不规范,停发工资。
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及补足五险一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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