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房屋拆迁裁决的,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精神办理。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请问,人民法院将执行权移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执行异议应该递交给法院还是人民政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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