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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房产协议,行文措辞不太严谨,请律师帮忙看看是否具备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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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45522什么是编号?

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房产协议,行文措辞不太严谨,请律师帮忙看看是否具备法律效应?

协议内容如下:

为避免夫妻感情破裂时,发生财产分割的纠纷,经夫妻双方共同商议达成如下协议:

男女双方婚后共置两处房产中的一处,位于××小区的房子为女方私人所有。另一处位于××小区的房子视具体情况另行分割。鉴于此两处房产是以男方名义办理的住房证,如在财产分割时,女方放弃居住使用权,男方有义务将房屋变现交予女方,再行分割。

疑问:1、协议中写明房子为女方私人所有,但行文措辞不太严谨,请问具备法律效应吗?

2、有一处房产登记时间在婚前,女方出资的钱是以现金方式给到男方,男方现在不认账,但协议中提到“男女双方婚后共置两处房产”的字眼,是不是可以认定是婚内财产?

3、协议中财产分割没有提到是按当时购置的价值还是现在的市场价,请问诉讼离婚时,按什么判?

咨询者:fb139777
[咨询时间:2012-07-31
悬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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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王伯辉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0172503
积分:5164
]
回答时间:2012-07-31 07:05
王伯辉
建议你们找律师代书,并将你们的真实意愿向律师表达清楚。
殷国丰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611365654
积分:98717
]
回答时间:2012-07-31 09:20
殷国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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