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的约定是依法生效的,你的股份应该按照65%认定,对方起诉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你可以胜诉,请放心。
我与几个朋友合伙创立了一家公司,我出资70万元,出资比例占58.5%,但是由于有技术入股等,所以在公司章程中全体股东认可的股份是:我占公司股份的65%。
今年3月我与孙某签立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以100万元的股权转让费将65%的股份转让给孙某,孙某以分期付款的形式支付股权转让费,先期支付了18万元,协议签订后孙某就入住公司行使公司的管理权。
今年7月,孙某在掌握了公司核心技术的前提下,以我的实际股权为58.5%,而不是协议中的65%为由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判定协议无效,返还先期支付的18万元以及利息。
请问他的主张合法吗?我有胜诉的可能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