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想找被告(单位)单位以前的同事作证,或者申请法庭调查取证。
问题:
1如果我以前的同事(目前在被告单位就职)为我做证人证言,证人的姓名在开庭时是必须公开的吗?
2.如果改为:申请由法院向这些以前的同事调查取证,这些被调查取证的对象(以前同事)的姓名会在开庭时公开吗?
3.如果因被告单位的违法行为,让原告承受了巨大的长期精神压力,而导致疾病,并治疗一年至今未治愈。关于 被告给原告造成的巨大精神压力与原告疾病的关系,可否找主治的专家医生在开庭时作证,证明二者之间的关系? 这有用吗?
4 或者申请法庭向这个专家医生调查取证,可以吗?谢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