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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贷和旧贷不是同一借款人,担保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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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4368什么是编号?

新贷和旧贷不是同一借款人,担保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陈某从银行贷款10万元,张某为其担保。陈某从银行贷款10万元,张某为其担保到期后陈某没有还款。

后来,在银行策划下让陈妻江某又从银行贷款10万元,张某在朋友介绍下,在不知陈某未还款,并不知江某为陈妻的情况下,给她担保。

结果江某将新贷的款归还陈某的老贷款。结果江某将新贷的款归还陈某的老贷款现银行在江某贷款逾期的情况下,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江某在贷款用途为:“购物”这是银行和江某的欺骗行为。

请问:新贷和旧贷不是同一借款人,担保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咨询者:fa123145江苏
[咨询时间:201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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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4
吴京京律师
[地区:北京-西城区
手机:13581873719
积分:4944
]
回答时间:2010-06-20 11:03
吴京京
张某不是又为第二次贷款做了担保,两次你都做担保,那当然得承担担保人的责任。
郭军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269016316
积分:34384
]
回答时间:2010-06-20 11:06
郭军
你好!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从你反映的情况看,江某向当地银行贷款,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所借款项用于购物,但是背地里借贷双方又协商,以新贷偿还旧贷本息,变更了贷款用途,这是对合同的重大变更。这种变更加大了担保人的担保风险,因此,根据前述规定,须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鉴于他们没有征得你作为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则你对于偿还旧贷的那部分贷款,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还对这种情况作了专门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郭军律师于 2010-06-20 22:40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杨汉卿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8611337988
积分:11931
]
回答时间:2010-06-21 20:10
杨汉卿
承担担保人的责任
杨洋律师
[地区:贵州-贵阳市
手机:13000000000
积分:720
]
回答时间:2010-06-23 17:42
杨洋
1、并非同一借款人的旧贷和新贷,而是两次独立的不同贷款。你在两份不同的借款合同中,均为合同的借款人提供了担保,担保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在借款人江某逾期还款的情况下,银行可以按借款合同的具体约定向担保人提出还款主张。
2、江某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影响借款合同及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3、江某的借款属于与丈夫陈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如你承担了担保还款责任后,你可以依法向江某和陈某二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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