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是又为第二次贷款做了担保,两次你都做担保,那当然得承担担保人的责任。
陈某从银行贷款10万元,张某为其担保。陈某从银行贷款10万元,张某为其担保到期后陈某没有还款。
后来,在银行策划下让陈妻江某又从银行贷款10万元,张某在朋友介绍下,在不知陈某未还款,并不知江某为陈妻的情况下,给她担保。
结果江某将新贷的款归还陈某的老贷款。结果江某将新贷的款归还陈某的老贷款现银行在江某贷款逾期的情况下,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江某在贷款用途为:“购物”这是银行和江某的欺骗行为。
请问:新贷和旧贷不是同一借款人,担保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