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今年3月我与前夫协议离婚,并自愿签定了离婚协议,协议中注明现有的两套住房全部归前夫所有,其中一套还清贷款并与前夫办理了析产手续,另一套仍在还贷期所以未办理析产。
现在前夫想将还清房贷的那套房产交易出售,因为办理了析产的缘故,这套房产就不符合二手房免交易税的条件了,所以前夫与我商议,说需要提交一份离婚补充协议,将两套本已划归他名下的房产划一套到我名下,以利于他免于交纳房产交易税。
并且他又表示,等到房产交易顺利结束之后,再需要提交第三份离婚补充协议,把第二份协议中划到我名下的房产再划归到他名下。
对于他这样多次变更离婚协议的做法我不明了,如果我按照他的要求与他签定了第二跟第三份补充协议,对我是否有不利的地方,会不会影响到我日后自己购买新的产权房?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