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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第三十四第第一款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有没有冲突啊,侵权不进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解释是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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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第三十四第第一款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有没有冲突啊,侵权不进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解释是连带

侵权法规定因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侵权法的意思是不是不管雇员是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都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啊,那这样不就跟解释冲突了吗,有冲突怎么办,用新法吗。

咨询者:fb139777
[咨询时间:20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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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
张又才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1098758
积分:5480
]
回答时间:2012-07-19 11:15
张又才
没有冲突,如果雇员是因执行职务行为(而本人无过错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雇员虽是执行职务行为但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是由于其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该雇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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