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建国用
(2005)第xx号,房产证号为建房权证新
移字第xx号,xx号,xx号,xx号]的12.5%
的份额归我所有。该判决已于2010年7月29
日生效,但对方并不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手续。可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
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