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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释中的保修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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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4010什么是编号?

关于解释中的保修期限问题

《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中第2小条涉及其他土建工程,一般包括地面、楼面、门窗工程等。

应属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属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由其责任人进行修复。应属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由其责任人进行修复我想提问就是第2小条当中这些土建工程的保修期限是多长时间,请帮我解答。

咨询者:fsmx123吉林
[咨询时间:2010-06-16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吴京京律师
[地区:北京-西城区
手机:13581873719
积分:4944
]
回答时间:2010-06-17 09:41
吴京京
看具体合同约定。
郭军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269016316
积分:34384
]
回答时间:2010-06-17 13:56
郭军
你好!


保修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杨汉卿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8611337988
积分:11931
]
回答时间:2010-06-17 15:58
杨汉卿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开发商对房子要进行保修,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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