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司无签供货合同,但有要求供货、供货、收货、确认收货等的一切单据,供货后对方以各种理由拖延甚至企图不付,一拖就是5-6年,期间一直有联系追讨,请问能通过法庭解决吗?是否已过追索期?无论通过法庭或现在对方付款,能否同时追讨期间的损失,如利息损失?计算标准如何?谢谢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