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县城最近准备修一条新路,在修路的同时将沿线的居民区划入了旧城改造计划。
政府要求所有的居民,无论是不是修路拆迁影响到的,还是根本影响不到的。
都必须按照其规定的标准签署拆迁协议。都必须按照其规定的标准签署拆迁协议很多人感到不解,这里的很多房屋建造不过20年根本不需要改造,大部分居民也不想参加这个所谓的“造福”人民的旧城改造计划。
但拆迁办的人说,这是公益事业,是政府行为,必须签署,不签就强拆!请问这样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