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1983年时我还小,宅基地是我父亲的名字批的,房子是我哥出钱盖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证是我的(1995年办的),现我继母要与我父亲离婚,要分割这处房产,请教陈律师,我继母有没有权力以家庭共有进行分割?她说她也参与建房了,真实的情况是她没有。
想请教律师,到底谁才是这处房子的权力人。法院有没有权力以家庭共有进行定案分割?
恳请专家在百忙之中能抽点时间给个建议。
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