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45岁,1987年参加工作(事业单位),1994年调入兰石集团兰石中学,2003年8月被校长刘平下岗,停发工资,2007年兰石中学移交,更名兰州市66中,多次索要下岗生活费无果,刘平校长和人力资源部不作为,本人要求2003年至今的五金一险,下岗生活费及赔偿金能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