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我和老公去年离婚了,但没有进行财产分割,房子仍然是我们两个人的名字。
到最近我才发现,原来在我们离婚之前,他偷偷的把房产证拿去做抵押找担保公司贷了二十万的款,这些我根本就不知道,请问这样的担保抵押有效吗,要怎么样才能使我不受牵连,房子是限价商品房,五年内不能进行买卖过户行为,已经两年了。
请专业法律人事解答一下。请专业法律人事解答一下谢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