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与男方交往已十年,一直未获取结婚证,但共同在广州创建了加工厂,厂权是我们的共同资产,厂的户主也是我们俩的名字。
不料,因男方身体原因,不幸去世,在此之前我们没有任何对此有过共同商量,因为走的比较突然,我已知没有男方的财产继承权,但关于加工厂的财产分配,是我俩的共同财产,所以我想询问,关于这厂权的继承我能有所分配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