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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限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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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35080什么是编号?

医疗期限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

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六个月以上的是怎样规定的。

咨询者:fa370478湖南
[咨询时间:201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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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张又才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1098758
积分:5480
]
回答时间:2012-06-20 21:05
张又才
您好: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张又才律师于 2012-06-20 21:08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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