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一个合同,我们这边的想法是出租1块广告牌,1年1块8000.对方那边认为我们出租的是2块,1块4000,2快8000.但我们这边就1块牌子的出租权,其他的不属于我们管辖。
之前签合同的时候由于对方未盖章,所以我把2份合同都给我对方,导致现在我手边没有合同。
之前我也并不确定是哪快牌子,所以用铅笔写后应该是用橡皮擦删除了,结果对方又私自照着原有印字填起来了。
另外,补充一点,对方现在随盖了章但是没有付款。
那么这种情况是可以以重大误解或有失公平等原因申请解约,还是算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