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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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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3332什么是编号?

校内事故

我们小学一年级的两名学生,中午休息时 二人打闹时一人把另一人鼻子打伤 据说是鼻梁骨受伤了 请问学校或班主任有责任吗。

咨询者:fa122664辽宁
[咨询时间:2010-06-13
悬赏分:
解答数:6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6
杨汉卿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8611337988
积分:11931
]
回答时间:2010-06-13 21:52
杨汉卿
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受伤,学校若证明自己已尽到安全义务,可以减轻责任。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6-13 22:11
魏国鹏
学校的责任不大,主要责任由侵权的孩子承担。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何庆元律师
[地区:湖南-长沙市
手机:18670711198
积分:1745
]
回答时间:2010-06-14 00:06
何庆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郭军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269016316
积分:34384
]
回答时间:2010-06-14 20:48
郭军
你好!

学校若证明自己已尽到安全义务,可以减轻责任,主要责任由侵权的孩子承担。
田国军律师
[地区:重庆-涪陵区
手机:13340376558
积分:7299
]
回答时间:2010-06-14 21:57
田国军
你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金湘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3911274528
积分:415
]
回答时间:2010-06-18 12:34
金湘
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因为是一年级的小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非学校能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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